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武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6年4月9日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武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多元融资、法律保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属集体土地需变更土地所有权的,应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建制镇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适用于同级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迂方案,下达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及拆迂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裁决; (六)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建制镇应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说明理由。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在拆迁期限满1 5日前,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O日内给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