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价发[2006]70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次格的单位在开展培训业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二、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每人每期培训基本学时为: ┌─────────┬─────┬────┬────┬────┬─────┬─────┬─────┐│ 车型 │ A1、B1 │ A2 │ A3 │ B2 │ C1、C2 │ C3、C4 │ D、E、F │├─────────┼─────┼────┼────┼────┼─────┼─────┼─────┤│ 理论学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