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19号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袁 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缴纳。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每月20日前交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储存。 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时,应当设立银行征缴专户,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