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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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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6
【实施日期】 2006-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十政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工业园区,对于聚集生产要素,充分利用公用设施,降低工业成本,节约土地资源,提高产品关联度,促进产业互补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全面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层次

  (一)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功能互补,资源共享,集约经营,一区多园"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用地集约,产业集聚。
  (二)突出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业园区以发展资源节约型、生产清洁型产业为主,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把工业园区建成全市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
  (三)完善建设机制。工业园区建设,实行"政府规划、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可由工业园区开发业主认建,采取市场运作,以商招商的方式吸纳优势企业、优势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四)投资工业园区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同工业园区开发相适应的引进项目的能力,同时拥有占工业园区用地面积30%的工业项目,方可取得工业园区开发权,确保园区土地"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
  (五)按照集中集成的原则,对需要重新征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同类园区集中建设。未纳入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或不在批准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不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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