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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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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6
【实施日期】 2006-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大推进力度
  (一)建立整体推进工作机制。建筑节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在制定政策、监督管理、产业发展、技术保障、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综合研究,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销售等建设环节实行闭合管理,对城市与农村建筑、新建与既有建筑、居住与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
  (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我市城区(含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应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到2010年,全市城乡民用建筑全部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城区执行节能65%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占现有民用建筑总量的10%,对2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村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于2008年执行现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石油、化工等工业建筑项目应积极实行节能。其中,为生产设施配套的办公和管理用房必须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统一执行大庆市节能建筑质量专项备案登记制度。
  (三)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节能意识,规范建设行为,积极引导和约束建设单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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