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青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六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皖政[2001]65号)、池州市政府2001年第3号令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贯彻意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和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县长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县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含县直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与区域内所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五)及时督促区域内所属企业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长对本乡镇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乡镇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者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到位,有效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