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工作年龄(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内,以非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