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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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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仅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涉及众多的政府收支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确保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财政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二)要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
  (三)要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
  (四)要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分为类、款、项、目四级。其中,类、款两级科目设置如下:
  1 税收收入。分设20款: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2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设6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 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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