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精神,2006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补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直补。现就2006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综合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对市、市对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各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