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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工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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