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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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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 《大石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大石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8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1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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