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药购销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卫生部、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围绕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自查自纠与查处案件同步,既要防止搞“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广泛宣传发动,深化思想认识,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御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治病救人为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发动群众举报,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剖析原因,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