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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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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我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多数矿山规模小,投入少,装备差,管理水平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在前阶段处理部分县、区非煤矿山事故中,发现少数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有重发证、轻管理或不按职责发证,在事故面前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造成监管局面混乱,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豫安委(2002)10号)及省安全监管局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03)264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矿山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和改进矿山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煤矿山(指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下同)依法进行监管;负责为非煤矿山企业向省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决定,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处理通知;组织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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