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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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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彭府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同意,现将《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国债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债资金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国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国债)、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国债)建设的项目。
  第三条  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工作。
  第四条  各有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  第五条  设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根据情况可不定期举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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