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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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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梅州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外市劳动力入梅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5000个,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2000人以上,安置城镇新成长劳动力25000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5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三)坚持在发展中培育和开发就业岗位,实现充分就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培育和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充分就业。要全面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梅州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根据我市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粤府(2006)3号文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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