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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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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第66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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