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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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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公消〔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7
【实施日期】 2006-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源头管理,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督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技术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产生。但是,目前全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审核程序不规范、审验把关不严、质量不高、基础工作不扎实及建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防火审核验收工作,力争实现省委、省政府“新建项目零隐患”的目标,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权限,实行分级审核
  省总队负责以下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1、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国家和省直单位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超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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