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1日印发,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村住房建设及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安置房、私人建房、廉租房的条件和办理流程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职责,便于实际操作执行,经有关部门讨论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实施方案
《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对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采取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模式,村民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政府安置房、廉租房、集体统建房或私人建房。现将申办条件及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请政府安置房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政府安置房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 1、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 2、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3、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4、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 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5、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二)申请政府安置房程序: 1、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申请私人建房、安置房或廉租房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预审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3)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4)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历史上无出卖、赠与、出租、出借过原有及其它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证明。 经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后发放《预审表》一份并登记,在表格上加盖表格专用章。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预审表》,经有关部门预审后凭《预审表》到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相应类型的申请表。 2、村(居)委会审议 村(居)民向村(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由核对人员在影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居)委会在《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原有住宅用地或空闲宅基地处理及公示情况。在申请表上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3、将有关材料提交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申请人或村(居)委会向办事大厅收件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一式五份; (2)经村(居)委会核对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窗口收件后,开具收件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底。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初审。审核顺序依次为:国土资源管理所→镇政府(街道办)→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区建设局,每个部门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进行审核,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进行复核及申请人在本市是否有其它房源进行调查,对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区建设局对拟安置地点提出建议意见。各部门完成初审后,由区建设局组织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区政府集中审批。 4、区政府集中审批 区政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批。 5、组织配售 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建设局将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