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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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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6〕8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公安局制定的《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指导思想
  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的高度出发,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坚决果断,不失时机,迅速制止和平息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打、砸、抢、烧事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正常。同时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全面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实把西宁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确保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有序进行。
  1.2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因社会和人为原因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九类:
  ( 1)群体性事件;
  ( 2)金融突发事件;
  ( 3)涉外突发事件;
  (4)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5)投毒、爆炸等恐怖袭击事件;
  (6)刑事案件;
  (7)重特大交通事故;
  (8)消防抢险救援;
  (9)其它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按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机理,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三个级别。
  一般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本市一个区(县)局部地区发生对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影响相对较小,无扩散蔓延趋势,由区(县)政府负责处置,市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本市 2个及2个以上区(县)同时发生,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或虽在一个区县发生,但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由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置,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与组织协调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并有可能波及到其它地区、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由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省公安厅负责进行业务指导与组织协调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西宁市全境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重特大交通事故、消防抢险救援、处置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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