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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9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闽民行﹝2005﹞273号)等文件的精神,市民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厦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  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闽民行[2005]273号)等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目标与任务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立和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地名服务领域,实现地名资源共享,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交流交往的需要。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加强立法调研,争取将《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进一步规范地名命(更)名、地名确认工作程序,规范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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