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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明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
  第三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由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委托办理、审核把关、送达信访人等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属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
  (二)请求复查、复核的时间应在请求人收到办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三)提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和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填写复查、复核请求书,并提供请求事项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五)请求复查、复核内容要在原承办单位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书内容之内,并有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内容。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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