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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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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起在我市全面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为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两个转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体现。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政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健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5、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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