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听证。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 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