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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明光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听证。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 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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