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5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可能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市、县(特区、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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