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56号 《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和《陕西省气象条例》(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确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