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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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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是义务兵及其家庭应享有的权利,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也是创建“双拥模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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