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费征收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豫政办(2005)29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05)86号)等文件精神,为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完成我县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筹集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县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 1、征收范围: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