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目标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扎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强与外地的劳务合作,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失业调控,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各类劳动者25万人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2万人以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3.立足于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居民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规范灵活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就业形式。充分发挥我市外向型经济发达的优势,依法有序开展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上述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已进行改制,但改制时并未付给职工安置补偿费的合资、合作企业。 5.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