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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9
【实施日期】 2006-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粤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保监会在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吴定富主席在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我局根据要求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于4月30日前报我局纪检监察处。

  联 系 人:郭迈 刘小媛

  联系电话:020-38361230 38361296

  传真:020-38361200

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以及《中国保监会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监发(2006)26号)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开展治理广东保险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广东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按照中央部署和中国保监会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广东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省保险业的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是树立我省良好形象,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我省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我省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我省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公司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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