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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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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青劳社厅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9
【实施日期】 2006-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城建)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  为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   
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和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落实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对象
  
  第一条 省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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