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大石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业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大寨
大石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其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监察、政府法制、档案、保密、信息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物。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 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 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 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物机 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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