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