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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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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9
【实施日期】 2006-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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