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听证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20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东至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增强处理信访工作透明度,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并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县政府信访复查,是指对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并请求县政府处理,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的审查活动。 本试行办法所称县政府信访复核,是指对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并请求县政府处理,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的审查活动。 本试行办法所称信访复查(复核)听证,是指县政府在处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政策法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四)保障信访人陈述和申辩; (五)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县政府县长对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负总责,各副县长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复查事项负责,并对县长负责和报告工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县长确定其中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公室),与县信访局合署办公,具体承担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转办、审理和组织听证等信访事务工作。 第二章 复 查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县政府对信访办理意见进行复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查的信访事项属县政府受理范围; (二)请求复查的时间在信访人收到县政府下一级行政机关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三)提供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四)信访人的复查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办理意见以及请求复查的事实与理由,信访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属县政府复查范围。 信访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属县政府复查范围。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书面复查请求,也可直接向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书面复查请求。 第八条 信访人的复查请求及相关资料经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初步审查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向信访人发出《东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受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 县政府信访复查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复查人员。信访人请求复查事项受理后,由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根据信访复查请求事项的内容、性质,提出承办复查事项的建议部门或相关组织,报县长审定,也可以由县长委托相关副县长审定,对信访事项复查承办部门以及复查人员由县政府下达委托书,县长或县长委托的相关副县长签发。一般由信访事项复查人员3-5人,组成信访事项复查小组,组长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相关副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