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7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精神,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