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大石桥市规范性文件夹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规章规范文件备案办法》和《营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