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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荥政文〔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4-19
【实施日期】 2006-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荥政文〔200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凡居住在我市市区及各乡镇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0元)的,均属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城镇居民,实行全额保障。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差额保障。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实行差额保障。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3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退还已发放部分。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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