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张家口市劳动保障局、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教育局、张家口市监察局、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建设局、张家口市农业局、张家口市商务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市国资委、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张家口市财政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监察局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民政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建设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张家口市农业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商务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保障局  河北省张家口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张劳社字(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张家口市劳动保障局、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教育局、张家口市监察局、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建设局、张家口市农业局、张家口市商务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市国资委、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张劳社字(2006)57号)

各县区、察北、塞北管理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200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20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进中心、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后非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需要安置的人员。即依法破产、按程序改制的企业中,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县(区)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中,按规定程序下岗,且仍未再就业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县(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本人原因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仍未再就业的原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企业依法破产、按程序改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交以下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交由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3、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需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编号、下岗原因、时间等内容的证明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下岗时间在5年以上,夫妻双下岗,曾获企业以上劳模(含企业劳模),单亲家庭,工伤残和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等就业困难的人员需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编号、下岗原因、时间等内容的证明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4、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起始年月时间的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情况书面证明;非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交原单位和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非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情况书面证明。
  5、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企业需要安置人员,需本人提交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企业未能安置的凭证复印件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6、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复印件和公共职业机构出具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
  (三)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政策: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
  2、具有本省户籍的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四)《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办法: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持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领取和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认定审批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经核实张榜公示5天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站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办法: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为严防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发生,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严格审核发放,及时录入到数据库管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社区居委会、企业、劳动保障机构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发证范围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人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在相应证件上标注享受政策扶持的内容、金额、时间和落实政策的部门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证件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自动作废。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在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要先行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数据库,并协助发证机关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建立劳动力资源(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全省统一编号。《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填写、发放、使用、年检等情况要全部录入全省统一的《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凡享受各种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都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审核、认定,确保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和卫生等部门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和减免税额等手续时,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下岗失业人员身份和《再就业优惠证》;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情况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详细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享受政策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各部门情况后,定期通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六)《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县区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年检后,继续使用,各县区要按《实施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政策扶持

  (七) 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张财字[2006]157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国税发[2006]52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八) 个体经营的收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各县区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免交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将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具体办法按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物价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张财字[2006]77号)执行。 对拒不落实免收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查实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九) 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街道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