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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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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财综[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06]16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20日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地方行政性资源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征收、解缴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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