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煤、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