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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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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计〔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港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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