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6]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开具工作,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的有关规定,就做好《证明》的发放、开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摸清本辖区内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将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的通知发放到每个学校,做到《通知》发放无漏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