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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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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枣政发〔2006〕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失地农民是为工业化和城市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得不到切实保障,土地征用就很难得到理解和支持,甚至产生矛盾纠纷,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密切党群政群关系、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对象范围
  (一)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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