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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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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珠建法〔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建法〔2006〕4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由我局制定的《〈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于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我局。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照办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每半年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珠海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裂等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
  1.3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建设活动中,除了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省通病防治措施)、《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下简称市通病防治措施)和本办法。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构按各自职能履行审查、管理和监督职责。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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