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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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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焦政〔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我市农村市场体系,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逐步形成以城区连锁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使农村商品流通初步走上连锁化、网络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和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增收,并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运用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改造和提升农村流通网络,能够较好地克服农村商业网点小且散的弱点,解决经营者无法大批量进货所造成的商品成本高的问题,并可以降低农村商品价格,减少农民支出,促进农民经济消费。
  (二)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利于实现农村安全消费。当前,由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流通网络不健全,农村成为假冒伪劣商品、药品事件的多发地区,农民的消费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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