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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上工业生产性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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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政〔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上工业生产性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
新政〔2006〕20号
 
 
  为激励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上项目,鼓励各界人士向我市引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内外客商在新乐市域内投资,除享受国家、省、市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一、给予优惠用地政策
 
  第一条:内外客商投资上项目,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建设一个。土地占用手续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价格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价确定。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付款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在区片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20%。
  2、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
  3、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40%。
  4、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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