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9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保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6.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占用道路期间,施工单位负责修建临时道路。 7.各市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 |
失效日期:201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