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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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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漯政〔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漯政〔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税收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杜绝混淆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无偿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一)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相互提供工商户变更、注销或吊销登记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交换工商户登记信息,对传递信息进行比对。(二)统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行业、分户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情况。(三)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及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对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要及时抄送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四)物价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五)科技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转让情况。(六)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福利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点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提取比例等信息。(七)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各类营运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八)公路、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九)建设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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