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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深沪杭座谈会共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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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深沪杭座谈会共识》的通知
 
各市政府法制办(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处(室):
  4月7日至13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高存山带领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日照市政府法制办因公请假),赴深圳市、上海市、浙江省进行考察。与三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座谈,学习了他们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明确了思路,并在杭州市召开座谈会,达成了《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深沪杭座谈会共识》(以下简称《共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共识》的精神内涵。《共识》认真总结了深、沪、浙三省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先进经验,分析了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历史使命,确定了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目标以及相关措施,对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领会和把握《通知》精神:(一)明确今后政府法制工作的形势、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把握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关系,明确工作方向和工作要求。(三)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努力实现政府法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把《共识》转变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普遍共识。各地、各部门要进行专题学习、研究、讨论,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每一个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一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对《共识》的认识,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使《共识》的理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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