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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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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旅客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及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最新《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未标明营运里程的以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四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七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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